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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口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作者:中国湖口网   浏览次数:3652   发表时间:2015-12-8 10:35: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2日
  湖口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县政府从商贸流通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的方式,用于全县引进优势电子商务企业、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应用创新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建设园区相关配套及相应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进行房租补贴、运营奖励等。
  第三条 本政策扶持的对象为:在湖口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电子商务产业政策范围的电商企业和经营主体。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楼宇)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或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县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网络建设。鼓励电商龙头企业在县城、乡镇、行政村设立电商服务中心、分中心、服务站,年度评选2家乡镇分中心,10家村级服务站,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电商扩大销售规模。对通过B2B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B2C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2C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首次突破1000万元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电商物流体系建设。鼓励有实力的物流企业在我县建设物流园区,在用地、用水、用电、金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支持。鼓励有实力的快递企业在县城设立区域总部,在乡村设立代办点,对设立的区域总部运行半年以上,且经营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快递公司为电商产业园内从事销售湖口本地农产品的电商企业开展快递服务,按实际发出单数享受每单1元的补贴。
  第八条 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建设。鼓励培训机构开展电商知识培训,凡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经县人社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其培训的电商学员,经考核合格后按劳动就业部门补助的培训经费的50%给予奖励。乡镇负责做好培训人员组织工作,对组织人员参与电商培训做得好的乡镇给予表彰。
  第九条 大力支持电商扶贫和电商创业。引导通过电子商务实施精准扶贫,对持续经营网店半年以上,网销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册贫困户、残疾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大学生、退伍军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条 加大电子商务企业招商力度。重点引进知名度高、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入驻我县电商产业园,对成功入驻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奖励。加大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招商和扶持力度,年内评选先进电子商务配套企业并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入驻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并实际经营的,租赁办公用房按其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享受租金补助的企业不得转租、分租。
  第十二条 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政策。
  第十三条 对自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之日起年纳税额 1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二年内按企业所缴纳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对电商企业的支持力度,从“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缓解符合条件电商企业的资金筹措难问题。对通过担保公司获得一年以上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电子商务企业,按担保金额的 1%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 万元。
  第十五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工作时间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运营人才、技术核心人员,给予3-1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并提供人才公寓(公租房),同时在家属工作、子女就学上优先安排。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本政策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电子商务业务占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主要包括: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企业拥有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在线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注册会员提供平台交易服务。
  (二)电子商务运营企业,指企业通过自建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运营企业提供网上或移动支付、数字认证、网络信用信息、物流及仓储、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称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楼宇)是指经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入住率超过70%,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园区(楼宇)企业总交易额50%以上,具备完善的配套服务,发展环境良好,由注册在湖口县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的园区(楼宇)。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运营人才、技术核心人员是指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高级以上职称的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及管理类的相关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扶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私分财政扶持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方式套取扶持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退还已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个同类政策优惠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一项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考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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